车位是属于谁的(小区车位的“主人” 到底是谁?)

小产权房网    2023-07-02    68

本文Bokaro:甘肃日报

本报记者陶玉琼

核心提示

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停车场的归属于,由原告透过转卖、附送、租用等形式签订合同;挤占物管共计场馆的车位,归属于于物管共计。

一辆轿车,一个车位,ZR19很多家庭的标配。但,随着的士数量有增无减,“交通拥堵”难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比比皆是。

车位是属于谁的(小区车位的“主人” 到底是谁?)

民法回应广大国民广大群众的诉求,在吸收原有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建筑物行政区域内车位和停车场的权属做了更为清晰的界定,为有效解决住宅小区“交通拥堵”难题及有关矛盾提供更多制度指引,护航国民广大群众的美好未来。

【典型事例】

某小区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有50个地底车位,其中37个已在售房时转卖给部分物管,剩余的由物管展开租用。之后,因附近新修建一幢写字楼,地产商便将小区内一块空地展开扩建,划定了50个车位,对内贴出公告宣称提供更多停车位租用服务。小区物管不满地产商对内租用车位之事,异议,小区物管委员会代表物管多次明确要求地产商不得将地底车位以及发射塔的车位租用给小区内的人。地产商宣称,在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房保险合同中对建筑物行政区域内车位难题作出签订合同,明确了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场采用权、车位采用权归属于于出卖人,物管无权干涉。随后,地产商判令法院,明确要求确认小区停车场未卖出车位及发射塔新建50个停车位归其大部份。

【辩护律师说法】

甘肃诗存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叶璐

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停车场的归属于,由原告透过转卖、附送或是租用等形式签订合同。挤占物管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他场馆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归属于于物管共计。”叶璐认为,根据该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总体规划内的车位、停车场应由建筑物基层单位在修建之前报总体规划职能部门展开批准。经批准后,这些车位或停车场具有独立性、严格来说,修建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其权属判定适用于该条首款,即大部份权归属于于工程建设基层单位,物管可透过购买或者附送的形式获得大部份权;若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车位租用,租用人仅独享采用权,大部份权和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仍然归工程建设基层单位所独享。但,如果车位没有经过总体规划职能部门审批,且挤占了物管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他场馆,那么其权益归属于的判断就适用于该条第三款的内容,即车位归属于于物管共计。同时,若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车位租用,所得投资收益归属于于全体物管的共计投资收益。

事例中,地产商主张的13个地底车位,是在小区修建总体城市规划时,为了满足物管日常生活及公共采用需求而设置的,其大部份权依照有关签订合同来判定,物管对其有使用权租用的权利。但,后期扩建的地上车位不同于地底车位,未形成捷伊采用空间,且挤占了建筑物行政区域内物管共计的场馆,所以应判定其归属于于物管共计,房地产地产商不能以转卖、附送或是租用等形式展开处分。

叶璐还介绍了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明确规定。其中,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物管的需要。据此,物管可以使用权、租用小区的停车场车位。此外,关于小区车位归属于及投资收益的明确规定还见于《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甘肃省物业条例》《西安市物业条例》中。叶璐表示,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相匹配的司法解释,都关注到了民众逐步提高的生活质量需求,也在不断完善有关明确规定以逐步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基本生活难题。

“只有在权利义务匹配的情况下,法律的设定与适用于才会更加合理,社会才能更稳定的程序就建筑物范围展开备案;与物管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关于车位产权归属于的签订合同条款,应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避免产生纠纷。而作为物管,在购买或是租赁小区内车位时,应先行询问并了解清楚车位、停车场的产权性质及大部份权归属于,一般可透过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区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车位、停车场的处分情况,来辨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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