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区车位收费标准(深圳市住宅车位纠纷分析)(深圳小区车位配比标准)

小产权房网    2023-07-29    61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家庭成员小电动汽车越发普及化,很多写字楼小区车位短缺。与其它城市较之,深圳市写字楼小区的停放位因为难以办理手续不动产权证,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间,物业公司与地产商间就写字楼车位归归属于难题产生的争论也比较多。迳自难题,本栏依照对法律条文的认知、工作实战经验以及紧密结合深圳市已经发生的类似于事例,草拟责任编辑,请听众喔斧正。

一、写字楼小区的停放位进行分类

整体来说,写字楼小区停放位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挤占物业公司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放电动汽车的车位。另外一类是整体规划用作停放电动汽车的车位;

二、小区停放位归归属于的明晰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明晰规定:“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整体规划用作停放电动汽车的车位、停放场的归归属于,由原告通过转卖、附送或是承租等方式签订合约占据物业公司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放电动汽车的车位,归属于物业公司共计”。

深圳小区车位收费标准(深圳市住宅车位纠纷分析)(深圳小区车位配比标准)

《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第十一条明晰规定“房地产首度受让合约对停放场、电视广告权益没特别签订合约的,停放场、电视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迁移”。

三、车位归归属于归归属于难题

依照《物权法》的前述明晰规定,对前述第二类车位,即挤占公用高架道路的停放位。这类停放位《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明晰规定明晰归属于物业公司共计。而对第三类车位,即归属于整体规划用作停放的车位。法律条文对此类车位并没直接明晰规定权属,而是容许原告另行商谈签订合约此类车位的归归属于。目前大量债务纷争主要分散在第三类车位的归归属于难题.

特别针对车位归归属于中常用的三种看法做预测如下表所示:

1、如果地产商在与物业公司的保险合约中签订合约整体规划内车位归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公司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要求高等法院证实该签订合约合宪,可不可以得到支持?

在已发生的案件纷争中,物业公司往往主张所签署的商品房保险合约归属于地产商为了反复使用的格式合约条款,该合约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进而认为其中关于对车位归归属于于地产商的签订合约归属于合宪明晰规定。本栏需要提醒的是,依照《合约法》第四十条明晰规定,主张格式合约条款合宪证明该条款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条文明晰规定,或是提供格式合约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高等法院一般认定该签订合约合法有效,归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整体规划内车位归地产商所有。

但必须指出的是,部分地区对归属于地产商的车位又作了进一步签订合约,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法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晰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停放场权属登记后,可以向物业公司转卖车位、停放场。因此,在重庆市对难以登记在地产商名下的车位,不能签订合约该整体规划内车位由地产商所有。但目前深圳市尚未出台此类明晰规定,因此仍然以《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认定整体规划内车位归归属于。即如商品房保险合约中已签订合约停放位归地产商所有,物业公司主张该签订合约合宪难以得到支持。

参考事例:(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306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991号、(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2、物业公司主张车位归属于人防工程不应归属于地产商所有,可不可以支持?

《国民防空法》第五条明晰规定:“国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地产商对其投资修建的人防地下停放位,享有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而《物权法》也未对人防车位作为作出专门的明晰规定。因此本栏认为人防车位应该归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整体规划内车位”,人防车位只是应符合《国民防空法》的相关建设、设施设备要求,在战时由国家无条件使用。参考深圳高等法院对类似于纷争的裁判结果,如果地产商与物业公司的保险合约中已经明晰整体规划内车位归属于地产商所有,则该等人防车位也应归属于整体规划内车位从而由地产商所有。

各地政府对人防地下停放位的权属在实践中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比如广州的做法是在地产商补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后,由地产商办理手续地下人防车位的权属初始登记,物业公司购买这类车位后可办理手续产权证。而北京的处理方式是地产商在受让此类车位,必须向国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一定比例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后方可处置。

参考事例:(2016)粤03民终9018号

3、如地产商与物业公司对车位归归属于没签订合约或是签订合约不明时,物业公司主张车位共计可不可以支持?

对一些楼龄较长的写字楼小区,地产商可能与物业公司对车位归归属于难题没做出专门签订合约。很多这类型小区的架空层一般用作车位。而实践中,有部分地产商将架空层封闭分割,形成商铺对外承租。在该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依照《深圳自贸区房地产受让法规》第十一条明晰规定“房地产首度受让合约对停放场、电视广告权益没特别签订合约的,停放场、电视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迁移”,可以主张该等车位归属于物业公司共计,要求地产商恢复原状、车位所产生的租金应归全体物业公司共计。

参考事例:(2016)粤03民终3713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527-1530号。

4、立体停放场使用过程造成的损害,由谁负责?

随着很多小区都建有立体停放位。对立体车位的使用,需有一定的保障措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第五条的明晰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据此,机械式停放设备(立体车位)的产权单位(一般是地产商或是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义务派专人对机械式停放设备进行管理和使用。当因立体停放场而产生的损害,除非是物业公司故意造成的,应由产权单位承担责任。

四、总结

本栏总结以下图表总结写字楼停放位归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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