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出售合同范本(小产权房的出卖人,可否以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网    2023-09-17    69

结语:现实中,进行买卖小产权房的现象频发,如发生纷争,房屋的出卖方与否可以提倡房屋违规,所以房屋进行买卖合约合宪?山东高院重审决定书的看法可供先进经验。

[裁判员看法]

1.房屋的出卖人,在其若非违规的情况下,仍受让房屋,并Maubourguet提倡合约合宪,归属于“蓄意申辩行为”,高等法院未予支持,具有私法基础。

2.判定房屋与否归属于违规建筑,是该地总体规划行政管理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高等法院无权直接判定所涉房屋与否归属于违规建筑。

3.提倡房屋是违规建筑的,应提供该地总体规划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出的判定推论。

小产权房出售合同范本(小产权房的出卖人,可否以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4.提倡房屋进行买卖合约合宪的,需要断定房屋进行买卖合约合乎《合约法》明确规定的合宪情况。

5.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分为“土地利用、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和未利工业用地”,旧有法律条文限量发行在自发性组织核心成员之间受让的树上建筑物,一般是指“修建于贫困户集体土树上的房屋”,并没有管制工程建设于“集体土树上的所有房屋”均维齐尔县。

[相关法律条文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约法》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约合宪:

(一)另一方以诈欺、威逼的方式订下合约,侵害北欧国家自身利益;

(二)蓄意合谋,侵害北欧国家、自发性或者第二人自身利益;

(三)以不合法形式掩饰违法目地;

(四)侵害社会公共自身利益;

(五)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

[参照事例]

山东省高阶人民决定书书,(2020)鲁民申2917号

[基本此案]

某合约合宪纷争,菏泽三X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三X公司)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阶人民高等法院申请重审,重审理由如下:

1. 所涉房屋既无“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总体规划许可证”,也无“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证”,归属于“违规建筑”,按照山东省高阶人民高等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所涉房屋进行买卖合约应依法判定合宪。

2. 所涉房屋占用的土地归属于“集体土地”,工程建设于集体土树上的此类房屋只能在自发性组织核心成员之间进行受让,而被申请人归属于非农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故申请人将房屋受让给被申请人所订下的合约也应判定合宪。

3. 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菏泽管委会)和菏泽浮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浮岗镇政府)将案涉土地租赁给申请人进行非农工程建设,归属于以租代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的硬性明确规定,亦应判定合宪。

4.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设置合同陷阱,侵害申请人的自身利益,申请人确认合约合宪,原判决未予支持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如下:

1.2016年2月被申请人与三X公司订下了房屋进行买卖合约,并已交付使用4年,合约已经履行完毕,该合约不违背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

2.2017年8月菏泽管委会、浮岗镇政府与三X公司订下了解除合约协议书,三X公司对房屋占用的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

3.申请人对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断章取义,其重审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重审申请。

[裁判员结果]

驳回三X公司的重审申请。

[裁决理由]

1.关于所涉房屋进行买卖合约的法律条文效力问题

申请人提倡:所涉房屋未取得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和工程建设工程总体规划许可手续,归属于违规建筑,按照本院有关会议纪要的精神,应依法判定合宪,原审判决判定所涉房屋进行买卖合约有效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高等法院认为:依我国城乡总体规划法的明确规定,判定所涉房屋与否归属于违规建筑是该地总体规划行政管理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高等法院无权直接判定所涉房屋与否归属于违规建筑,申请人虽提倡所涉房屋是违规建筑,但原审中并未提供该地总体规划行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出的判定推论,且所涉房屋进行买卖合约也不具有合约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其他合宪情况,故原判决判定双方订下的所涉房屋进行买卖合约有效于法有据。

2. 关于所涉房屋进行买卖合约的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

申请人提倡:所涉房屋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的明确规定,所涉房屋只能在农村自发性组织核心成员之间受让,而被申请人不具有受让所涉房屋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将所涉房屋受让给被申请人所订下的合约亦应判定合宪。

高等法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分为土地利用、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和未利工业用地,旧有法律条文限量发行在自发性组织核心成员之间受让的树上建筑物,一般是指修建于贫困户集体土树上的房屋,并没有管制工程建设于集体土树上的所有房屋均维齐尔县,而所涉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显然不归属于贫困户集体土地的范围,故申请人的该项重审提倡法律条文依据不足。

3. 对于申请人与菏泽管委会、浮岗镇政府订下的案涉土地租赁合约的效力问题,

申请人提倡:菏泽管委会和浮岗镇政府将土地租赁给申请人进行非农工程建设,归属于以租代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的硬性明确规定,亦应判定合宪。

高等法院认为:

(1)申请人提出的一审诉求中并未提倡其与菏泽管委会、浮岗镇政府订下的土地租赁合约合宪。

(2)再者如前所述,集体土地区分为土地利用、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和未利工业用地,旧有法律条文管制入市流转的标的物是自发性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不能用于非农工程建设,申请人原审中未举证断定案涉土地的性质是土地利用,还是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或者未利工业用地,故申请人的该项重审提倡理据不足。

(3)申请人若认为菏泽管委会和浮岗镇政府的工业用地行为违规,可以向该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4.其他

高等法院认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人提倡所涉房屋进行买卖合约和土地租赁合约存在违规行为,均应判定合宪,而申请人本身是所涉房屋的出卖人和土地的承租人,在其若非违规的情况下,仍受让房屋和承租土地,并Maubourguet提倡合约合宪,属于蓄意申辩行为,原审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也具有私法基础。

[经验总结]

1.小产权房屋的进行买卖存在法律条文风险。出卖方若非房屋为小产权房,在签订房屋进行买卖合约后,又以房屋违规为由,起诉要求判定合约合宪的,会被判定构成蓄意申辩行为,不会得到高等法院的支持。

2.提倡合约合宪,应合乎合约法关于合约合宪的明确规定。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民商事纷争、企业法律条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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