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此案:
所涉房产系违规建筑物类“小产权房”。2005年,范某与黄某签定《房地产受让合约》,卖于黄某并前述交货。后范某许诺,以黄某为原告提出诉讼诉讼,明确要求证实《房地产受让合约》合宪并退房,高等法院最终裁决合约合宪,但指出范某行为违背交易廉洁,合约合宪后具体财产处理应认同历史、秉持廉洁,并没有裁决黄某退还房屋。
2021年,房屋所在块征地,苏州市泰兴市住房和建设局局(全称“住建局”)经调查后,与前述定居人黄某之妻小张签定《城中村收容协定》。
范某指出自己是不合法产权人,住建局当与之签定协定,以市工商局为原告,提出诉讼抗诉,明确要求证实市工商局与小张签定合同《城中村收容协定》合宪并索赔其经济损失,苏州市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一审裁决否决其诉请。
2023年3月22日,苏州市镇江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一审公开宣判,在充份汇报多方意见建议、深入细致剖析、论说争论关注点、开庭民主评议后,一审做出裁判员:原判,重审!
“小产权房”的前述控制人和占据使用人是征地补偿金第一类!江苏省镇江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指出:
1、《城中村收容协定》正股是补偿金收容自身利益归属于,而非房屋本身,泰兴住建局与小张签订合同补偿金收容权利权利,并不牵涉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受让等相关明确规定,不存在违背法律、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硬性明确规定的情况。
2、《房地产受让合约》签定于2005年,小张家装定居至2021年征地,泰兴住建局如前所述小张前述长期定居的历史事实,以及《房地产受让合约》、支付房款收条等证据,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职责,认定补偿金自身利益归属于小张并无不当。
3、生效民事裁决虽然证实房地产受让合约合宪,但并没有就房屋退还范某一并做出处理,且指出范某行为违背交易廉洁,合约合宪后具体财产处理应认同历史、秉持廉洁。
综上,泰兴住建局与小张签定的《城中村收容协定》不合法有效,范某明确要求证实协定合宪并索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张茂荣律师说:范某诉求途径明显错误!
正如笔者上篇推文《深圳中院:“小产权房”的前述控制人和占据使用人是征地补偿金第一类!》所言,泰兴市住建局与黄某签定合同《城中村收容协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定合宪事由,范某诉求合宪显然不可能被支持。
生效民事裁决已经证实《房地产受让合约》合宪,范某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房屋拆除后的补偿金收容自身利益。——“运筹帷幄,决胜法庭”,不同律师的纠纷解决方案(诉讼策略)不同,解决途径不同,结果亦完全不同!
术业有专攻,小产权房征地争论解决,还是要委托咨询本团队小产权房专项法律服务中心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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