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概要
谢某将深圳市宝安区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收买给谢某,签定《房屋进行买卖合约书》,谢某缴付了8万订金以及购房款42万,后谢某既不履约将房屋交货,又不退还购房款,两方继而产生纷争,无奈谢某判令高等法院,请求证实合约合宪。
被告谢某政治理念
1、证实控辩就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Gurdaspur连江45号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签定的《房屋进行买卖合约书》合宪;
2、被告退还已缴付的购房款50多万元;
3、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高等法院查清事实
2015年11月XX日,控辩两方就购买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达成初步有意向,被告向被告缴付了订金8多万元,被告向被告开具了两张字据,载明接到订金8多万元,房屋单价148多万元。2015年12月21日,控辩两方签定了一份《合约书》,内容如下:
1、被告保有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一幢三层商业机构楼房,序号为xxx-5420。(由谢某于2015年11月XX日透过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人民高等法院执行决定书判决税金);
2、被告保证该房屋不合法、有效,无抵押物、担保或被扣押等权利纰漏,若发生与被告有关的房产纷争或债权债务关系时,由被告负责管理,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管理。如因产权问题导致被告经济损失将由被告索赔被告提供的合作资本金的三倍资本金;
3、被告保有的以上房产转让给被告,被告抢得序号为xxx的楼房。4、倘若国家允许办理手续房产证,被告单方面配合被告办理……。2015年12月23日,被告透过银行提款的方式向被告缴付购房款42多万元,被告开具《字据》两张,证实接到上述钱款。后两方未继续履约,被告也未向被告交货该些房产。
另查清,该些写字楼工业用地于1993年获得《建设工业用地总体规划许可》,登记的工业用地单位为谢某。后在写字楼修建过程中,未获得《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明。
辩护律师叙尔热雷县
该案两方进行买卖该些房产系商业机构自建写字楼,该房屋未获得《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许可》及房屋产权证明,即属禁止转让的房产,而谢某无证据证明其系该房产的不合法权利人,故两方签定的《合约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合宪。因协议合宪,谢某根据协议约定而收取的购房款应退还给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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